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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星沙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自动驾驶仪案件
长沙海关2026年3月13日公布,当事人长沙诚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飞控控制器50台,单价543.47美元/台,货值 27173.5美元。经归类认定,该票报关单下该项货物应当申报税号为90142010,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3年度)第六章(三)“制导”第22项“自动驾驶仪”所属商品,需提供《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经查,诚瑞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出口以上货物中,对管制文件理解不充分,且当事行业内有其他出口商将该商品申报为不涉及管制的飞行控制器,未发现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经统计,上述50台飞控控制器申报单价(FOB)为543.47美元/台,总价27173.5美元,折合人民币194252元。诚瑞公司出口以上货物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704元。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资料、采购合同及产品资料、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归类违法嫌疑移送告知书、外商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我关认为,当事人诚瑞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飞控控制器税号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且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13日,决定对诚瑞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4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