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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平潭海关对一跨境电商9610无证出口含管制铋的低温锡膏案件
福州海关2026年3月13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5月21日,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采购45瓶低温锡膏后以总价人民币7336元销售给台湾公司,后委托顺丰公司,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向平潭海关以9610直购出口方式申报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320071),申报无品牌、无型号的低温锡膏45个,经检测,低温锡膏中铋含量为50.0%、50.2%。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4月4日起)的规定,平潭宸光公司出口的低温锡膏符合1C904.a项,属于金属铋、含铋的合金及相关制品,属于出口管制物,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9610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7336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进口报关单证、清单、发票、合同、电子邮件记录、公司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两公司认错认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3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对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