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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惠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丁酮的油墨案件
广州海关2026年3月12日公布,当事人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6日,海关对当事人2022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 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申报商品编号为3215190090、 3215110090的商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稽查,发现:1、2023年1月8日,当事 人向海关申报出口项一货物PVC透明油墨(规格型号:甲苯:35%,助剂:35%,合成树脂:29%,丁酮:1%)共2412千克,报关单号为516620230663019845,涉及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9983.0004元;2、2023年10月21日至2025年 6月17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凹版油墨(规格型 号:甲苯:15%,丁酮:15%,环己酮:35%,合成树脂: 30 % , 助 剂 5 % 等 ) 共49356千克 ,报关单号为531620240160102590等17票,涉及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97987.847元。经查,上述涉及出口的PVC透明油墨、凹版油墨中“甲苯、丙酮、丁酮”实际总含量超过40%,属于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2〕319号)中的易制毒化学品,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交。据此,认 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 十六条(三)项之违法行为,出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出口明细汇总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统计表、企业配方单、企业 陈述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书证等 证据为证。当事人2023年1月8日出口PVC 透明油墨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因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足额案件类保证金并积极配合调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 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二)项之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二条(二)项之规定,2026年3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2023年10月21日 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出口凹版油墨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违 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