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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通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铪金属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26

南京海关2026年3月25日公布,2021年11月当事人南通晶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J .Inc (简称“美国晶朋公司”)获得XXX (以下简称“美国某公司”)铪丝采购订单。双方约定商品为直径2.7mm的铪丝,每100英寸价格为321.17美元,分6批次交付,每批次交付14400英寸。当事人实际负责人YYY安排员工按上述订单制作当事人与美国晶朋公司的采购订单,除每100英寸价格改为187美元外,其他内容不变。当事人凭此订单分6批次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了6张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分别为2022年3月4日(1张)、 2022年3月28日(4张)、2022年4月2日(1张)。许可证载明的运输方式均为“海上运输”,因与美国某公司约定的交货期紧,且美国港口因新冠疫情导致大量货物压港,海运方式不能保证按时交货,当事人遂决定以空运方式出口铪丝。因出口许可证运输方式均为“海上运输”,空运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当事人遂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29日,分别将27.357千克、27.439千克的铪丝申报为金属线、钢丝出口,申报时未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2022年6月30日,224420229405680222号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的铪丝被南通海关缉私分局作为证据调取。经计核,上述2票铪丝共计价值人民币607783.65元。当事人未收到该2票铪丝的货款。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面单、发票资料;铪丝出口的物流信息;美国某公司与美国晶朋公司的订单、 当事人与美国晶朋公司的订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资料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刑事阶段,的讯问笔录、 .     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发货单;     与 ,    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Inc 公司账户收取   和   公司铪丝货款记录;当事人与美国晶朋公司的往来明细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货物、物品 税款计核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当事人注册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空运出口国家管制货物铪丝,未向海关交验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品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在货物申报出 口前以海运方式申领了对应批次的许可证件,且有1票货物 尚未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第四十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关于南通晶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关缉违字【2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