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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东莞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特种铝棒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27
上海海关2026年3月27日公布,当事人东莞市精愈钢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4项申报铝棒2053千克,申报规格Φ25-80MM小于20℃时的极限抗拉强度350MPa,申报价格FOB8830.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604291090。经查,上述货物按直径区分有Φ25MM、Φ65MM、Φ80MM等3个型号,实际在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高于460兆帕,其中Φ80MM的货物因兼具外径大于75mm的特性,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60429101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该型号货物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1042.97元。另Φ25MM、Φ65MM两个型号的货物实际价值共计FOB4482.06美元,折合人民币31994.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及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为证。对违反出口管制规定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