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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淄博一企业无证向孟加拉出口受管制天然鳞片石墨粉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27
上海海关2026年3月27日公布,当事人淄博格陵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孟加拉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4项申报膨胀剂1200千克,申报价格C&F4208.76美元,折合人民币30043.81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对应出口退税率1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天然鳞片石墨粉,应归入商品编号2504101000项下,对应出口退税率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8318.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且已补出同类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出口退税资料证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