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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溶酸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27

宁波海关2026年3月27日公布,当事人宁波市朗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共6项,其中第6项商品申报品名溶酸釜,申报商品编号8479820090,申报数量1台,申报FOB总价8183.94欧元。经海关归类认定,第6项商品溶酸釜商品编号应为8479820010,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于2025年9月29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主动缴纳担保。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溶酸釜1台,违法经营额(货物价值)计人民币63959.13元。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材料、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邮件往来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