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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海关查处杭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二甲胺的农药案件
上海海关2026年3月30日公布,当事人永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61.2%2甲4氯可溶液剂2300千克至新西兰,申报价格CIF57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31990。经查,实际货物为750g/L二甲四氯,出口需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另经取样化验,该货物中二甲胺含量为2.7%,出口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为人民币40884.97元,管制物项二甲胺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852.9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采购合同、销售发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对当事人出口货物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2026年3月27日,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