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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华海关查处义乌一企业以市场采购方式向菲律宾走私出口警用手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30

杭州海关2026年3月27日公布,当事人义乌市蓓擂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 1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柴油滤清器、毛线、瓶子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 验,实际货物为手铐(1000副)、玩具、相册等,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鉴定,该手铐外观制式与《警用金属手铐通用技术要求》一致,属于警用械具。非人民警察人员不得非法持有或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该手铐出口属于 《军品出口管制清单》第13.1.1.2项下A类通用装具范畴,出口需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人民币3.5万元 (手铐)。 经查,该手铐由菲律宾客户向南京西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实际生产厂家为温州市金牛警安器材有限公司 生产,该厂家经营范围包括警械、警用装备、军警训练器材等。当事人在接受菲律宾客户委托代理出口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该手铐属于违禁品类,出口需军品许可证件情况下,隐瞒真实货物信息提供给报关公司,存在侥幸心理,采用伪瞒报方式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同时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和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和海关限制性管理规 定。另,当事人出口货柜中,有玩具、相册、海绵纸等小商品货物未向海关申报,构成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手铐实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 录、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聊天记 录截图、实际载货清单、虚假清单、销货合同、采购合 同、银行交易记录,物流交货清单、弃货声明、授权委托 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蓓擂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 管制物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 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 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3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出口管制物项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