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广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防水浆料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06
上海海关2026年4月3日公布,当事人广州熙帆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坦桑尼亚一般贸易项下优品抗渗防水浆料等2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优品抗渗防水浆料,水60%,甘油15%,三乙醇胺20%,羟酸纤维素钠5%。申报商品编号为3214109000,申报数量为14975千克,申报价格为FOB14975美元。经查,当事人申报的规格型号显示上述货物中含20%三乙醇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1774.55元,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产品安全数据单、产品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说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4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