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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海关查处一瞒报成分走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铽的稀土永磁体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06

宁波海关2026年4月2日公布,当事人宁波首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以航空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稀土永磁体4票,申报品名均为“稀土永磁体”,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05111000,合计申报重量为372.9千克,申报总价为73154美元(CNF价)。海关经调查发现,上述4票稀土永磁体含有镝、铽,且镝、铽含量超过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904.a、1C905.a),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明知出口货物含有镝、铽,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瞒报货物成分含量,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以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86893.3元。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当事人以瞒报货物成分含量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该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4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7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