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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家港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特种钛管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4月1日公布,当事人张家港本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至 2024年12月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上海、重庆口岸申报出口5票货物,其中钛制品共计956千克,申报税号8108909000,申报总价共计219420元;钛管共计149.2千克,申报税号8108904090,申 报总价FOB58934元。经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5票货物均从宝鸡市公司(以下简称“ 某公司”)采购。根据当事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及产品质保书, 涉案钛管直径为175毫米,材质为GR5, 极限抗拉强度946MPa, 采购总价51200元。涉案钛制品直径为98毫米,材质为GR5, 极限抗拉强度994Mpa到1012MPa不等,采购总价203670元,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商务部5月5日给当事人的业务答复函中明确其出口的钛制品属于两用物项。当事人出于惯性思维未意识到其出口的钛制品和钛管属于两用物项,导致发生上述无证出口国家管制货物情事。行政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28万元,并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综上,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的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7.835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484万元。以上行为有慈溪海关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张家港海关提供的计核资料;张家港海关提供的收取担保手续;从渝州海关调取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从上海航交办调取的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国内采购合同;货代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报关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商 务部业务答复函;当事人提供的认错认罚承诺书;对当事 人法定代表人某某的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其出口行为并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84万元, 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