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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对东营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特种铝棒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4-07

北京海关2026年4月1日公布,当事人东营派克赛斯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铝棒,数量为2只,申报总价为2310美元,规格型号申报为非柱形实心体铝合金。经海关查验,该铝棒2只为柱形实心体,外径大于75mm,且未申报20℃时的极限抗拉强度。经查,当事人出口申报涉案货物时将规格型号申报为非柱形实心体铝合金,与实际货物不符,且对于应当申报的项目(20℃时的极限抗拉强度)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确认,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1414万元。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并主动提供了担保,对涉案货物办理了退库手续。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产品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26年3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