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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港海关查处张家港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钛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07

南京海关2026年4月1日公布,当事人张家港市麦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钛罐1票,申报数量1件,申报重量118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8108909000,申报总价16000美元,申报目的国以色列,申报境外收货人XXX。2025年10月14日,金港海关根据货物属性发现当事人出口货物需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12月3日商务部产品安全与进出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业务答复函》(编号 2025ZX11353),   认定当事人出口钛罐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 51号)物项,申报出口前需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申报出口该票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经查,上述货物系以色列(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当事人在报关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搜索和咨询等方式自行确定对上述货物以税则号列8108909000进行申报,并通过通关网查询到该税则号列无对应监管条件,主观认为申报出口时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致使发生上述无证出口国家管制货物的情事。行政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 案件担保金13万元,并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规定。经计核,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1.421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0.9214万元。以上行为有金港海关提供的稽查通知书;金港海关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金港海关提供的计核资料;金港海关提供的收取担保手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国内采购发票;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认错认罚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某报关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 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9214万元,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