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厦门集同海关查处长沙一企业伪报境外收货人走私出口管制物项氧化钇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08
厦门海关2026年3月31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长沙丰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7月4日,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氧化钇100千克,申报总价3606.1美元,申报出口许可证号:25-13-X01319,许可证中的收货人为韩国的SEWONCO.LTD。2025年12月,经集同海关稽查,当事人为该票货物的实际出口者,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4070美元,当事人在明知实际收货人为韩国CENOTECCO-LTD的情况下,将收货人伪报为SEWONCO.LTD.,再委托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申领许可证后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当事人行为构成走私,同时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9206.7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328.99元。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伪报境外收货人,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运输出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主动将涉案货物退运进境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3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8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8.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