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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抚州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旧立式加工中心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08

南昌海关2026年3月24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抚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比亚迪泰国工厂由于生产需要,需采购一台立式加工中心用于生产汽车金属零件。经比亚迪集团排查发现同属比亚迪集团的合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比亚迪)拥有符合比亚迪泰国工厂需求的设备。由于合肥比亚迪不具备出口退税资格,而抚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比亚迪)作为工贸一体企业具备外购货物出口退税资格,2024年5月,通过比亚迪集团内部审批,合肥比亚迪将该立式加工中心销售给同属比亚迪集团的抚州比亚迪。抚州比亚迪于2024年6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旧立式加工中心,贸易国泰国,申报商品编码8457101000,数量1套,申报CIF价格为310403.2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申报运费人民币14928元,保费人民币77.96元。该“旧立式加工中心”俗称铣床,其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段后沿任一直线坐标可达到小于6μm,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B201.b项下管制要求,出口时应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由于抚州比亚迪工作人员疏于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相关政策的学习,抚州比亚迪在出口环节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抚州比亚迪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违法货物价值以FOB价格计算为295397.28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B201.b物项名称及描述资料;青山湖海关稽核二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比亚迪公司内部往来邮件、资产异动审批流程;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技术协议》;立式加工中心操作说明书;抚州比亚迪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案件调查人员对抚州比亚迪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杰的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抚州比亚迪公司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信息等公司注册资料复印件、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抚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两用物项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抚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工作,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18日决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4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