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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三亚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向俄罗斯出口管制物项飞控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08
海口海关2026年2月24日公布,当事人海南聚兴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满洲里十八里海关申报出口X7+PRO飞控70套至俄罗斯, 申报商品编号:9032899099(无监 管条件),出口总价人民币490350元(币种下同),货物已无法退回。经查,聚兴鑫公司出口70套X7+PRO飞控净利润为163240元。上述出口的X7+PRO飞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出口时应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聚兴鑫公司在出口环节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聚兴鑫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合同发票、财务凭 证、稽查材料、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商务部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2026年2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2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710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