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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海关对赣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铽的磁钢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4-15
上海海关2026年4月13日公布,当事人江西荧光磁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9项货物,其中第3项货物磁钢21千克,申报价格FOB837.8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经查,上述第3项货物为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申报出口时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981.1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4月10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