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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稀土镝模块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15

成都海关2026年4月9日公布,当事人四川智汇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以 “一般出口”方式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出口“铁块”1件,申报税号7326000000,重量0.0813千克,申报价格15美元,规格型号:铁制|非工业用 |锻造|无品牌。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出口货物含镝96.3%。经双流机场海关归类认定,实际货物应为镝模块,应归入税号2805321200,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25)》中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商品,管制编码1C905.a,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申报品名、税则号列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当事人无证出口国家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516790001000190),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 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一)》第1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证出口国家管制物项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仅为15美元,货物尚未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26年4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