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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喀什海关查处常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滚丝机乳化油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15

乌鲁木齐海关2026年4月13日公布,当事人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委托喀什玉德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吐尔尕特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2025年11月19日,喀什海关综合业务处开展监管证件事后核查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出口的第六项商品中三乙醇胺含量申报为15%,属于列管商品,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企业出口该货物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现场海关确认,企业无法提供有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涉嫌违规。经调查: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喀什玉德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出口的“滚丝机乳化油”总重量为79千克。根据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物质安全资料表》、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可证明该“滚丝机乳化油”中三乙醇胺浓度为15%,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的要求,三乙醇胺浓度高于10%,该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许可证。经与喀什玉德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核实,该报关公司在申报过程中,未认真核对申报资料,导致货物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的情况下完成出口报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企业伪报、瞒报、夹藏行为,通过企业当事人口供,并收集的情况说明、产品最终用途承诺函、“滚丝机乳化油”相关图片材料可知,该批“滚丝机乳化油”是专为金属切削、打磨及冷却工序设计的工业用化学制剂,其配方与用途严格遵循民用商业标准,是用于民用建筑领域加工“钢筋接头”,使用仅限于常规的、开放的工业生产车间。当事人 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该涉案货物“滚丝机乳化油”已消耗完毕,无法退回。经计核, 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1448.3元人民币。当事人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喀什玉德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申报过程中,未认真核对报关资料,导致本案涉两用物项管制货物,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完成出口报关,违反了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规定,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调查中,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喀什玉德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主动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6年4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常州市奇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决定对当事人喀什玉德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