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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查处一税号申报不实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铋锭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16
满洲里海关2026年4月14日公布,当事人满洲里晟嘉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经满洲里十八里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铋锭3000千克,商品编码:8106109090,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单价:64.8元/千克,Bi(铋)含量为99.99%。货物总价为FOB19.44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向海关提交的《质量报告单》显示Bi(铋)含量为99.996%。经海拉尔海关核查认定,上述铋锭正确海关商品编码应为8106909010,违法经营额为19.44万元。当事人出口的涉案铋锭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第二类(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第61项商品的相关描述,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管商品,向海关申报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供。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2026年4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