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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蛇口海关查处湖北和东莞企业无证出口管制加工中心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23

深圳海关2026年4月16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湖北宇新贸易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景展机器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湖北宇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加工中心等5项货物。2025年11月28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商品项1,申报加工中心加工塑料产品用1台,申报商品编码8477800000,实际为加工中心数控铣床加工金属等材料用,应归为8458912010;商品项2,申报加工中心加工塑料产品用|11601台,申报商品编码8477800000,实际为加工中心数控铣床加工金属等材料用|1160L3,应归为8459619000;商品项3,申报摇臂钻无型号,实际为Z3032型。另有随附赠品企业产品宣传册90千克。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第1项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第2项货物不属于两用物项。 当事人东莞市景展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为实际货主。 当事人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加工中心数控铣床加工金属等材料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出口管制管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87286.23元。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为过失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当事人认错认罚, 配合海关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湖北宇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与货主东莞景展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过错相当,对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承担相等法 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26年4月16日决定对湖北宇新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1万元。 对东莞景展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