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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查处常州一企业申报不实无证出口管制物项为石墨坩埚案件
北京海关2026年4月20日公布,当事人常州浩莱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第1项货物为石墨坩埚,申报的商品编号为6903100090,数量为384个,申报总价为23040美元,在规格中申报石墨的成分含量为70%。当事人申报出口该票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鉴定,上述货物为人造石墨,纯度、抗折强度、体积密度均在出口管制范围内(纯度大于99.9%,抗折强度大于30Mpa,密度大于1.73g/cm3),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按照供应商提供的石墨成分含量70%向海关申报,规格申报不实,且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4795.9元。经当事人确认,上述货物尚未取得违法所得。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主动提供了担保,并主动将尚未出境的涉案货物办理了退关手续。当事人出口两用物项,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也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4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9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