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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潍坊海关查处一企业申报不实无证出口管制物项反应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24

济南海关2026年4月20日公布,当事人潍坊金健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 年1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包括反应釜7台 ,申报总价318024美元,申报商品编 码8419899090(不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申报运抵国印度。2025 年6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反应釜1台,申报价格 86545.7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19899090(不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申报运抵国韩国。2025年6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包括反应釜6台,申报总价250453.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19899090(不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申报运抵国韩国。综上,当事人潍坊金健钛设备有限公司共申报出口反应釜14台,申报总价共计655023.5美元。经查,上述14台反应釜衬里均为钛涂层,全容积分别为5.24立方米4台、7.38立方米3台、19.02立方米1台、6.24立方米6台。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66号公告)、《关于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67号公告),上述14台反应釜符合目录第2B350.g.3项规定“无论其是否带有搅拌器,其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L)  和小于20立方米 (20000升),且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钛或钛合金”的反应罐、反应器,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名商品,出口时应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未向海关申报相关出口许可证件。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钛反应釜14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 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4606180元。上述行为有潍坊海关稽查科移交的案件线索移交单和随案移送证据材料(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随附材料和委托报关协议、反应釜生产工艺图纸、当事人与印度客户关于钛反应釜具体用途的沟通邮件记录、当事人与韩国客户关于钛反应釜具体用途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关于反应釜最终用途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钛反应釜14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39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