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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徐州海关查处一企业向俄罗斯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开式反应釜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4月24日公布,当事人江苏恩斯特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至2025年9月,向上海海关、苏州海关申报出口货物3票,其中12台设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18700.31元。同时,当事人由于自身理解及工作疏忽,导致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报关企业将200升搪玻璃开式反应釜2台(型号_ 1)申报出口至俄罗斯,申报品名为搪玻璃开式反应釜,税则号列为8419899090,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92000元,成交方式为EXW 。上述出口货物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g的管制条件,属于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范畴。经核定,200升搪玻璃开式反应釜税则号列应为8479820010。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报关企业将50升搪玻璃储罐1个、500升搪玻璃储罐2个、1000升搪玻璃反应釜3台、碳化硅换热器(型号为 )1台、碳化硅换热器(型号为)1台及真空系统1套(包含耐腐蚀液环式真空泵1台、 罗茨真空泵1台及阀门、仪表等配件)申报出口至中国台湾。申报品名为搪玻璃设备,税则号列均为8419899090,申报价格为145495美 元,成交方式为CIF 。其中,500升搪玻璃储罐2个,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c的管制条件,1000升搪玻璃反应釜3台,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g的管制条件,碳化硅换热器(型号为 )1台和碳化硅换热器(型号为 )1台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f的管制条件,罗茨真空泵1台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b的管制条件,均属于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范畴。经核定,500升搪玻璃储罐税则号列应为7310100010,1000升 搪玻璃反应釜税则号列应为8479820010,碳化硅换热器税 则号列应为8419500050,罗茨真空泵税则号列应为 8414100010。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报关企业将真空系统1套(包含50升搪玻璃储罐1个、碳化硅换热器(型 号为 □)1台、耐腐蚀液环式真空泵1台、罗茨真空泵1台及阀门、仪表等配件)申报出口至中 国台湾。申报品名为真空系统,税则号列为8414100090,申报价格为36112美元, 成交方式为CIF 。 其中,碳化硅换热器(型号为□ 1台,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f 的管制条件,罗茨真空泵1台,符合管制编号为2B350.b的管制条件, 均属于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范畴。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材料、涉案货物相关合同、发票、装箱单、图纸等打印件、当事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成本明细表等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 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购买相关设备的情况说明、俄罗斯 和中国台湾 出具的说明材料及中国台湾网页截图、当事人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授 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货物未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当事人由于自身理解及工作疏忽,导致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 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4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关于江苏恩斯特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徐关缉违字〔202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