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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宁波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有氟化氢胺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4-29
上海海关2026年4月28日公布,当事人宁波市寰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乌干达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 经查,实际另有氟化氢胺120瓶未向海关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2826191010,价值CIF人民币4320元,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15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4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