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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对河北一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钇的合金粉末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4-29

北京海关2026年4月28日公布,当事人河北和桥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该报关单第3项商品的申报品名为金属合金粉末,数量10千克,申报总价为人民币 9650元,在规格中申报钇含量0.5%,报关单第4项商品的申报品名为镍合金粉末,数量10千克,申报总价为人民币3650元,在规格中申报钇含量1%。 根据查验记录,并经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报关单第3、4项商品均为含钇超0.1%的合金粉末,均为《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列明的实施出口管制的商品,在出口时需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另外,报关单第3项商品金属合金粉末的申报税号为3824999999,应归入税号8105209090。 经核定,涉案货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3万元。经当事人确认,出口涉案货物未取得违法所得。 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 认罚,主动提供了担保,并主动将尚未出境的涉案货物办 理了退关手续。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金属合金粉末(含钇超 0.1%)的行为,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也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镍合金粉末(含钇超0.1%)的行为,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也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该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4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