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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如东海关查处南通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人造石墨制品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4月28日公布,当事人沉积半导体材料(南通)有限公司,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石墨件1个,申报税则号列为8545900000(无需提交许可证件,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为2150美元。经查,上述石墨件系人造石墨制品,纯度>99.9%、抗折强度>40Mpa、密度>1.79克/立方厘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39号),该石墨件出口应当办理并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税则号列应申报为6815190020(需提交许可证件,出口退税率0)。经调查,当事人对出口石墨产品管制政策掌握不精,不清楚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石墨产品具体类别。为谨慎起见,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就上述石墨件向商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因急于出货,并听闻国内同种石墨产品存在出口未领证情形,遂在许可证尚未申领到的情况下,以8545900000税号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石墨件商务部于2024年9月23日审核通过、24日正式发证。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书面承诺认错认罚。该票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5333.37元。经核算,当事人获取违法 所得人民币1169.67元。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订单;海关数据;你单位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流程截图、技术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客户对涉案石墨件的用途说明;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 入账通知;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及关联企业出口的同类石墨产品的报关资料;技术图纸;检验单;生产记录; 当事人注册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国家管制货物石墨件,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税则号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鉴于违法经营额在万元以下、当事人认错认罚,涉案石墨件在出口后已申领到对应批次的许可证件,可以认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4月24日决定拟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9.67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