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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查处青岛一企业以快递方式走私出口管制物项金属镓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07

石家庄海关2026年4月30日公布,当事人禹江化工(山东)有限公司,当事人明知金属镓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能正常报关出口,在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境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查验,将金属镓装在白色塑料瓶里再夹藏在氧化铁红中,然后通过货代以国际快递方式将金属镓邮寄出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共走私出口7票金属镓,具体情况如下:1、2023年10月26日出口至巴西一单,合同金额210美元(含运费),重200g,2023年11月4日发货,2、2024年5月13日出口至美国一单,合同金额580美元(含运费),重1kg,2024年5月20日发货,3、2024年8月30日出境至泰国一单,合同金额450美元(含运费),重1kg,2024年8月29日发货。4、2024年11月20日出口至日本一单,合同金额560美元(含运费),重1kg,2024年11月22日发货。5、2024年12月17日出口至泰国一单,重1kg,2024年12月16日发货,6、2024年12月19日出口至马来西亚一单,合同金额为570美元(含运费),重1kg,2024年12月24日发货,。7、2025年1月10日出口至泰国一单,合同金额为2550美元(含运费),重5kg,2025年1月17日发货。根据《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金属镓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经统计,当事人上述出口金属镓违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39366.4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993.47元。以上事实有“福贸”平台订单、电子合同、外商沟通聊天截图,货物出境物流情况,国内采购合同,当事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物流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明知金属镓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在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品名和夹藏的方式将金属镓邮寄出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走私出口金属镓违法经营额3.936647万元,镓总重10.2千克,数量较少,客户分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2026年4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93.47元,科处罚款人民币7873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