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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平潭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氰化钠的黄金选矿剂案件
广州海关2026年4月30日公布,当事人孚泰恒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环保型黄金选矿剂17500千克,该17500千克环保型黄金选矿剂申报规格:碳酸钠35%,尿素35%,硫酸钠20%,氯化钠10%,经查,发现该批环保型黄金选矿剂实际规格成分含有氰化钠525千克。依照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出口含有氰化钠的商品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及违法经营额1142.22美元。同时,该批含有氰化钠的环保型黄金选矿剂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出口该批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之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企业情况说 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分别实施了两个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的行为:一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申报时未能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二是出口危险货 物,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本案择重对当事人申报时未能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本案违法经营额较低,当事人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4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