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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永磁体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09

宁波海关2026年5月8日公布,当事人宁波首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以航空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稀土永磁体1票,申报品名为“稀土永磁体”,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申报重量为101千克,申报总价为22145美元(C&F价)。海关经调查发现,该票稀土永磁体含有重稀土元素镝,且镝含量超过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905.a),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规格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5515.15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积极办理退运,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7日将该票货物申报退运进境。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当事人规格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该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5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