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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气动隔膜泵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11

宁波海关2026年5月9日公布,当事人宁波吉姆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30项,其中第二十项申报品名为气动隔膜泵,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501090,申报数量为12台,申报总价为872.16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认定,发现该报关单项下实际为气动隔膜泵、铁弯头、镀锌铁丝等59项货物,其中铁弯头、镀锌铁丝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07920000、7217200000项下,数量分别为25千克、516千克,均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气动隔膜泵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501020项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规定的管制物项,管制编码为2B350.b,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铁弯头、镀锌铁丝的价值共计人民币0.22万元,上述气动隔膜泵所涉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0.61万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扣留决定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采购资料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铁弯头、镀锌铁丝,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没收走私货物铁弯头25千克、镀锌铁丝516千克。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气动隔膜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5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铁弯头25千克、镀锌铁丝516千克,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