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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台州海关查处一企业擅自向俄罗斯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反应釜、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11

宁波海关2026年5月9日公布,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 24日-2025年8月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报关单,申报货物中总容积100L以上搪玻璃反应釜、搪玻璃储罐,换热面积为2平方搪玻璃换热器的货物, 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中关于管制物项的参数要求, 属于管制物项货物。该类管制货物内壁是一层高二氧化硅玻璃,经高温烧结后与金属基体紧密结合,当接触腐蚀性介质时,玻璃层表面会形成硅氧保护膜,阻隔介质对金属的侵蚀。俄罗斯外商PAHARM-LAB GROUP LLC公司系出口报关单载明的境外收货人,是一家专门给药厂采购胶 囊、制药设备、制药模具等产品的企业,该外商购买搪玻璃反应釜、搪玻璃储罐、搪玻璃换热器后销售给药厂用于制药。当事人收到外商采购需求后,由当事人找到国内生产厂商河南中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中升机械有限公 司,向该两家企业定制采购后出口给外商。当事人申报出口三票报关单如下:

 (一)、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421820230000008261报关单项下,搪玻璃反应釜12台,FOB总价为406147元人民币;搪 玻璃储罐15台,FOB总价为249184元人民币;搪玻璃换热 器3台,FOB总价为53097元人民币。 首先,其在出口申报搪玻璃反应釜时未区分规格,经 查其中规格为10L的搪玻璃反应釜2台,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84798200.90;规格为30L的搪玻璃反应釜3台,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台关归案认[2026]26号)其商品编码应为84798200.90;规格为50L的搪玻璃反应釜3台,经台州海 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 应为84798200.90;规格为100L的搪玻璃反应釜1台,出口单价为37260.80元人民币,总价为37260.80元人民币,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其总容积大于100L,小于 2000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84798200.10;规格为150L的 搪玻璃反应釜3台,出口单价为41918.40元人民币,总价为125755.20元人民币,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 其总容积大于100L,小于2000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 84798200.10。上述规格为100L、150L的4台搪玻璃反应釜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 42号公告)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之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第32项所列商品,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其二,其在出口申报搪玻璃储罐时未区分规格,其中规格为10L的搪玻璃储罐2台,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73102190.00;规格为30L的搪玻璃储罐2台,经台州海关税 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 73102190.00;规格为50L的搪玻璃储罐5台,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 73101000.90;规格为100L的搪玻璃储罐2台,出口单价为15835.84元人民币,总价为31671.68元人民币,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其总容积大于10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 为73101000.10;规格为250L的搪玻璃储罐1台,出口单价为18164.64元人民币,总价为18164.64元人民币,其总容积大于10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73101000.10;规格为400L的搪玻璃储罐2台,出口单价为20027.68元人民币,总价为40055.36元人民币,其总容积大于10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73090000.00;另一款规格为400L的搪玻璃储罐1台,出口单价为19561.92元人民币,总价为19561.92元人民币,其总容积大于10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73090000.00。上述规格为100L、250L、400L的6台搪玻璃储罐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 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之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第23项所列商品,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其三,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的3台搪玻璃换 热器为国内设备供销合同中的搪玻璃热交换器,其规格为 2平方,即换热面积为2平方,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其商品编码应为 84195000.50,该搪玻璃换热器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 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之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第29项所列商品,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 口许可证》。 

(二)、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 425820250000483063报关单项下,搪玻璃储罐4台,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419899090,成交方式FOB,单价为12155元人民币,总价为48620元人民币。 其在申报时未区分搪玻璃储罐规格,经查其中规格为250L的搪玻璃储罐1台,出口单价为10285元人民币,总价为10285元人民币,总容积为0.3m;规格为400L的搪玻璃储罐1台,出口单价为12155元人民币,总价为12155元人民币,总容积为0.5m;另一款规格为400L的搪玻璃储罐2台, 出口单价为13090元人民币,总价为26180元人民币,总容积为0.5m;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以上4台搪玻璃 储罐商品编码均应为73090000.00。上述规格为250L、 400L的搪玻璃储罐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 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第443项编号2B350.c.1所 列商品。 

(三)、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 222920250002872556报关单项下搪玻璃储罐2台,申报的商 品编码为8419899090,单价为7480元人民币,总价为 14960元人民币,其规格均为30L,经台州海关税管部门归类认定商品编码均应为73101000.90。其出口货物时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海关统计。 当事人对产品性能参数不甚了解,三方通过微信群沟通设计生产事宜,产品具体设计需求由外商直接与国内生产厂商沟通改进后敲定,当事人对此提供了部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称申报出口时能够认识到货物系搪玻璃设备,主要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确定HS编码,但其没有深入了解货物的细节参数,亦不了解两用物项具体监管要求,没有认识到上述货物属于管制的两用物项货物。除此 之外,国内生产厂家开具发票时列明了搪玻璃储罐、搪玻璃反应釜两种货物,但未区分不同容积规格货物的数量及相应价格。当事人称其为与进项发票保持一致方便出口退税,因而按进项发票记载的明细拟定出口合同并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明搪玻璃储罐、搪玻璃反应釜的具体容积,并非出于逃避管制物项监管的目的。综合全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综合全案,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申报出口的报关单421820230000008261项 下出口的6台搪玻璃储罐,4台搪玻璃反应釜和3台搪玻璃换 热器,以及报关单425820250000483063项下出口4台搪玻璃储罐系两用物项,其未办理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上述货物 FOB价格共计374186.24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13105.50元人民币。 二、当事人申报出口的421820230000008261号报关单项下出口12台搪玻璃反应釜、15台搪玻璃储罐、3台搪玻璃 换热器,425820250000483063号报关单项下出口的4台搪玻璃储罐,222920250002872556号报关单项下的2台搪玻璃储 罐,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出口货物报关单 及随附单证、国内购销合同、设备供销合同、加工定做合 同、制作图纸、装配图纸、进项发票、销项发票、利润计算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营业执照、保证金申请书、收取担 保凭条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421820230000008261项下的6台搪玻璃储罐,4台搪玻璃反应釜和3台搪玻璃换热器,以及报关单425820250000483063项下的4台搪玻璃储罐同时存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国家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 定,对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上述部分货物的违法行为,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罚款数额高于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海关统计的罚款数额,应当以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定性处罚。 鉴于其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105.50元人民币,并科处罚款 5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 421820230000008261、222920250002872556号报关单项下搪玻璃反应釜、搪玻璃储罐过程中,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其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科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综上,2026年5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市基麦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105.50元人民币,并科处罚款50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