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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平潭海关查处一跨境电商无证出口管制人造石墨、含镝磁铁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11

福州海关2026年5月9日公布,当事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过程中,作为收发货人、申报企业4次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方式出口管制货物。(一)2025年10月7日,当事人申报的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1000018)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碳纤维1件、重量59.65千克,实际货物经鉴定为人造石墨制品1箱、重量59.65千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违法经营额157元。(二)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申报的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910018)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晶托2件、重量2.85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为人造石墨制品2件、重量2.85千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违法经营额1200元。(三)2025年9月12日和9月16日,当事人申报的2票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910019、TEPTTP250920019)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模具4件、重量20.6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货物为人造石墨制品4件、重量20.6千克;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模具4件、重量20.8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为人造石墨制品4件、重量20.8千克,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违法经营额4456元。(四)2025年8月5日,当事人申报的一票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740018)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铁片50件,重量0.5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为疑似钕铁硼磁铁44片、重量0.5千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905.a类金属镝产品,违法经营额50元。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货物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货物出口两用物项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公司情况说明、平潭宸光公司授权委托人笔录,鉴定报告、海关移交材料等资料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石墨、磁铁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出口石墨、磁铁品名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0.5863万元,当事人认错认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5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