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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海关查处一企业瞒报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钐钴永磁体等案件
宁波海关2026年5月12日公布,当事人宁波环球磁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磁铁,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申报数量分别为2730千克、21千克。经海关稽查发现,尾号为3500报关单项下的货物除已申领许可证的钕铁硼磁铁外,另瞒报185490个钐钴永磁体;尾号为5756报关单项下的货物除已申领许可证的钐钴永磁体外,另瞒报150个钐钴永磁体。经海关认定,上述钐钴永磁体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将未申领许可证的钐钴永磁体混入已申领出许可证的两票货物中瞒报走私出口。海关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且认错认罚,于2026年2月12日完成185490个钐钴永磁体的退运手续;并于2026年4月23日完成150个钐钴永磁体的退运手续。经计核,本案钐钴永磁体共计185640个,违法经营额 (货物价值)计人民币65636.97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退运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商品税号确认单、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订单发票、支付凭证、称重单、查(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5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