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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平顶山海关查处一企业未按许可证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人造石墨块案件
郑州海关2026年5月12日公布,当事人河南五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425820240001289723。该报关单申报出口1项商品,申报名称为人造石墨块,商品编号为380110090,申报数量为3355千克,申报总价为22143美元,货物运抵国为泰国。 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425820240001354390。该报关单申报出口2项商品,申报名称均为人造石墨块,商品编号均为380110090。申报数量分别为1868千克和1569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12142美元和10198.5美元,货物运抵国为越南。 2025年8月,海关在对当事人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上 述2票报关单出口的人造石墨块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中列明的出口管制物项,需提供出口许可证。报 关单号为425820240001289723的出口人造石墨块虽已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实际出口的管制物项数量超过许可范围,超出数量为335千克。报关单号为425820240001354390的出口管制物项虽已取得《两用物 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被当事人误用于其他批次报关单货物出口。经计核,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175260元人民 币。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材料、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证及附属材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材料、合同发票、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 条之规定,2026年5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