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青浦一企业无证向坦桑尼亚出口管制物项磁力泵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20
上海海关2026年5月19日公布,当事人上海金浔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坦桑尼亚一般贸易项下4台水泵,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709990,申报价格为FOB17736.56美。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磁力泵(流量60立方米每小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为含氟聚合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709980,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 127591.49元,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5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