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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海关查处厦门一企业无证向西班牙出口军用弹药箱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25

上海海关2026年5月25日公布,当事人厦门市乔郁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西班牙。其中,G5项货物为上衣(涤纶)2000件,申报总价为FOB1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203330000;G6项货物为防风面罩(涤纶)3000个,申报总价为FOB249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506999000; G8项货物为铁制品(储物盒)444千克(共400个),申报总价为FOB15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 经查,G5项货物中有440件T恤未单独申报,G6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6307909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应当如实申报。此外,经鉴定,G8项货物为弹药箱,属军用装具,应纳入军品出口管理范围。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993.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针对G5、G6项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出口军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26年5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