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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查处南昌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碳化钨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29

北京海关2026年5月28日公布,当事人南昌北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该报关单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RTP混合料,商品编码3824300010,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48522.5元,规格型号中申报含有碳化钨86.3%。当事人申报出口该票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所列明的实施出口管制的物项,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上述货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48522.50元。经当事人确认,上述货物取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主动提供了担保,并补办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两用物项,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行为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也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 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保证金收据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 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5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