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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海关查处一企业擅自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案件,处以较高罚款

发布时间:2026-06-01

广州海关2026年5月29日公布,当事人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永磁铁一批,申报出口净重591.5千克,申报出口货物价格28145美元,折合人民币201791.2元,申报成分含量均为钕11%-26%,铁50%-70%,  硼0.8%-1.2%。经核实,上述出口物项中元素镝的含量为1 .2%,系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属于国家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出口国家出口管制物项,未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及违法经营额人民币201791.2元。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出口报关资料、企业报告、询问笔录、收取担保凭单、认错认罚承诺书、烧结钕铁硼磁钢材质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认错认罚,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适 用从轻行政处罚规定量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5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