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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淞海关查处嘉兴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冻干设备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01

上海海关2026年6月1日公布,当事人浙江凛马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干燥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193990.90,申报价格XXX。经查,实际货物为冻干设备,商品编号应为84193390.10。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3年第66号公告),出口冻干设备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结论、海关归类认定书、采购合同、产品技术方案、当事人申办的同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二款之规定,2026年5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