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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霍尔果斯海关对辽宁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石墨滑片的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6-08

乌鲁木齐海关2026年6月3日公布,当事人凤城市军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霍尔果斯海关申报出口23项货物,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哈萨克斯坦。2026年4月21日经霍尔果斯海关审核发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该票报关单第13项货物“石墨滑片”属于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制编码1C108.b项下,出口需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涉案货物申报数量为80个,商品编号为8212200000,申报总价为96美元。经查,由于当事人工作过失,未能正确识别涉案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件。综上所述,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 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款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2026年6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