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南京如皋海关查处南通一船供企业伪报品名走私出口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6月4日公布,当事人南通汉亿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为希腊籍船舶“马兰旅者” (MARAN VOYAGER, IMO 编号9458688)向我关申报添加物料5项,其中第4项为10桶“水处理剂”,重量10吨,申报金额为XXX元。4月21日,在当事人为“马兰旅者” 轮开展供船物料装载作业的现场,我关检查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上述10桶“水处理剂”中的5桶实际为78%硫酸。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大于40%,属于管制物项,需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经查,当事人明知供船物料中有易制毒化学品,且自身没有相关资质,为做成该项业务,遂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了上述货物。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上述伪报行为。4月24日,我关对上述硫酸予以扣留。同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鉴定,涉案硫酸实际浓度为76.1%。4月28日,当事人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查,涉案硫酸净重6840千克,价值人民币XXX元。以上行为有运输工具添加物料申报单;海关物料系统申报截图;海关检查记录单;涉案货物照片;安全技术说明书 ( SDS); 涉案货物产品购销合同、合格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订单;货物箱单、发票;检测报告;鉴定结果告知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马兰旅者”轮船长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业务员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当事人注册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伪报货物品名,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5桶硫酸,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