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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处深圳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的焊锡膏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08

广州海关2026年6月1日公布,当事人深圳市福英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4日至2025年3月25日被稽查期间共申报出口5票焊锡膏(报关单号分别为514120250410388676、514120250410560172 、514120250410650301、514120250410740903、514120250410753220),4票焊锡粉 ( 报关单号分别为514120250410305128 、514120250410330359 、514120250410486505、516620250660335137)。5票焊锡膏共分为3种型号,分别是FTP-5748(3票 ) 、FTD-5748 (1票 ) 和FTD- SBA7(1票 ) , 其中FTP-5748型焊锡膏属于两用物项管制商品范图,违法经营额共321948元人民币;4票焊锡粉共分为3种型号,分别是T4(2票 ) 、T6(1票 ) 、T7(1票 ) ,  3种型号焊锡粉均属于两用物项管制商品范围。当事人在出口上述涉两用物项管制商品时,未能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生产材料、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用物项许可证及商务部门业务答复函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出口的4票焊锡粉 (报关单号为514120250410305128 、514120250410330359、514120250410486505、516620250660335137)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如实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出口FTD-5748型焊锡膏 (报关单号514120250410388676)和FTD-SBA7型焊锡膏(报关单号514120250410560172)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免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出口的FTP-5748型焊锡膏(报关单号:514120250410650301 、514120250410740903、514120250410753220),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在出口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且未向海关如实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5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本案原文链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缉违字【2026】367号)(深圳市福英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锢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管制编码6C001.a 物项,早前案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铋的焊锡膏案件》上海国际经贸合规法律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