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一无证出口泰国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除锈剂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6-11

上海海关2026年6月10日公布,当事人上海皇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为防锈剂6159,申报规格三乙醇胺20-40%、有机酸混合物30-50%、氢氧化钾1-5%、水10-30%,申报数量 400千克,申报价格CIF78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 经查,上述货物中三乙醇胺的含量为2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761.9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 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