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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海关查处南京一企业向老挝无证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活性炭案件
上海海关2026年6月8日公布,当事人木林森活性炭江苏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 230820240084732931,申报品名为椰壳活性炭LY-99999,申报商品编号3802109000,申报数量25000千克,申报价格 EXW295000元,出口目的地为越南。经查,实际出口目的国为老挝。椰壳活性炭LY-99999属于易制毒化合物,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出口至老挝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 单号230820240084757307,申报品名为煤质粉末活性炭LY725,申报商品编号3802109000,申报数量25000千克,申报价格EXW188120元,出口目的地为越南。经查,实际出口目的国为老挝。煤质粉末活性炭LY-725属于易制毒化合物,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出口至老挝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经计核,上述两票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3120元。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 单号230820240084760951,申报品名椰壳活性炭LY 99999,申报商品编号3802109000,申报数量25000千克,申报价格EXW306847元,出口目的地老挝。经查,椰壳活性炭LY-99999属于易制毒化合物,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出口至老挝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经计核,该票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6847元。上述三票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899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相关许 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稽查检查记录、出口销售合同、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关于当事人对报关单号为230820240084732931、 230820240084757307货物的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关于当事人对报关单号为230820240084760951货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综上所述,2026年6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