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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威海海关查处郑州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玻璃反应釜案件
青岛海关2026年6月10日公布,当事人郑州市莱铂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1月7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等口岸申报出口玻璃反应釜,共计16台,申报规格型号涉及4种,分别为LGR 150L、LGR-200L、LGR-200F、LGR-120L,申报税号为8419899090或8479820090,申报总价155657美元,FOB价 为1014817元。经查,上述涉案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B350.g项下管制条件,需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应归入8479820010项下,与申报不符。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 同、产品技术指标及说明、客户情况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货物归类认定书、商务部业务答复函、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擅自出口玻璃反应釜的行为既构成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又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本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违法经营额101.48万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自查发现15票报关单涉及 违法出口管制物项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且认错认罚,主观过错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 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6月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