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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太仓海关查处苏州一企业无证向越南出口受管制搪玻璃釉层储罐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6月12日公布,当事人苏州国信集团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10项申报商品名称为储罐,申报规格型号为K1000L、碳钢衬搪瓷材质,申报商品编号7309000000,申报数量1个,申报CIF价格为人民币18000元(折合FOB价格为人民币17817.95元)。该票货物报关后已正常出口。经查,当事人专业从事外贸代理的贸易公司。2025年7月,当事人客户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因其越南工厂组建腰果酚生产线需要,需从国内采购相关生产设备出口至越南。汉威公司将该生产线出口业务委托当事人代理:形式上由当事人向汉威公司采购整条生产线后,再以当事人的名义出口至越南。2025年7月21日,汉威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上述腰果酚生产线设备的相关国内《产品购销合同》。其中,合同编号为THVGX005的 《产品购销合同》中即包含了上述K1000L储罐。经查,该储罐实际由淄博中升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主体主要材质为Q235B热轧钢板,内衬为搪玻璃釉层,计算容积148立方米。根据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该商品符合2B350.c1管制要求,属于管制物项,出口时应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在涉案货物出口时未认识到该储罐属于管制物项,未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逃避管制等走私故意。 以上行为有1.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参数及性能情况说明、涉案货物技术图纸复印件、涉案货物图片等反映涉案货物实际情况的相关资料;3.涉案货物相关国内购销合同及发票等采购资料复印件;4.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复印件; 5.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6.当事人及相关人情况说明;7.当事人及相关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及发货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属于管制物项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当事人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6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