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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太仓海关查处昆山一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润滑剂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15

南京海关2026年6月12日公布,当事人昆山泰达化学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太仓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2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润滑剂CT-3EA,申报成分含量为水20%、三乙醇胺35%、硼酸胺防锈剂25%、羧酸胺防锈剂20%,申报商品编号为3403190000,申报数量6900千克,申报FOB价格人民币5.6万元。当事人在申报出口上述涉案货物时,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经太仓海关查验并取样送至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上述涉案货物中三乙醇胺含量为87.87%,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12月17日发布的《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之规定,其属于三乙醇胺含量高于10%的含三乙醇胺商品,应认定为“三乙醇胺混合物”,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造成当事人上述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在上述涉案货物申报的三乙醇胺含量已超过规定的含量要求,应办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对国家相关管制规定不了解,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经检验,上述涉案货物中的三乙醇胺含量确已超过规定的含量要求, 应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另,案发后,经当事人申请,上述涉案货物已作退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涉案货物查验记录复印件; 3.涉案货物《物项鉴定报告》复印件及鉴定结论告知记 录;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12月17日 发布的《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打印件; 5.涉案货物相关加工记录及原料三乙醇胺采购记录;6.当事人等情况说明原件;7.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 8.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及发货人,在出口国家管制物项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影响国家出口管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鉴于上述涉案货物的申报价格不足人民币20万元,并已做退关处理,当事人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出口管制政策效果,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6月3日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