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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肇庆一企业无证向缅甸出口含受管制的异丙醇/乙酸乙酯的印刷油墨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15

广州海关2026年6月12日公布,当事人广东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刷油墨3项(申报规格型号均为:颜 料25%,聚氨酯树脂35%,乙酸正丙脂20%,异丙醇10%,  乙酸乙酯10% ) 共计25400千克至缅甸 ,经查,项1货物印刷油墨(黑色)共3420千克,实际异丙醇含量11.6%、乙酸乙酯含量18.8%;  项2货物印刷油墨(白色)共16346千克,实际异丙醇含量11.2%、乙酸乙酯含量26.8%;项3货物印刷油墨(彩色)共5634千克,实际异丙醇含量14%、乙酸乙酯含量21.9%,与申报的商品规格型号不符。以上货物中的异丙醇和乙酸乙酯出口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交实际规格型号的许可证件,仅提供2540千克乙酸乙酯(对应申报总货量25400千克的10%)的出口许可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涉及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6220.19元。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检测报 告、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 委托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缴纳足额案件类保证金并积极配合调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二)项之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二条二项之规 定,2026年6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元。